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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慈善总会各类职务人员在开展慈善业务时的行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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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00:00

珠海市慈善总会各类职务人员在开展慈善业务时

的行为暂行规定


  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总会各类职务人员的作用,保障其依法依规履行职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珠海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明确规范本会各类职务人员在社会上开展的慈善活动时做到合法、公开、透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市慈善总会各类职务人员是包括本会的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理事、监事、个人会员;荣誉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等。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各类职务人员在社会上开展活动时有下列情形的,本会都给予支持:

  1.本人或单位捐款捐物以市慈善总会所担任的职务名誉在社会上开展救助活动的;

  2.本人或单位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介绍自己在市慈善总会所担任的职务的;

  3.与市慈善总会签订合作协议,联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以慈善公益活动为主旨的捐款捐物的救助行动;

  4.发现社会上的募捐资源与信息,或特殊救助对象,主动与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联络沟通,为总会秘书处实施,为爱心人士服务而牵线搭桥的;

  5.经市慈善总会授权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条 市慈善总会各类职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慈善总会不予支持,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未经市慈善总会授权或同意,或者未与市慈善总会签定合作协议,擅自以在市慈善总会担任职务的名誉,个人在社会上开展的各类商业或募捐活动;

  2.虽与市慈善总会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超出协议规定的内容所开展的商业活动或募捐活动;  

  3.利用在市慈善总会担任的职务的名誉,开展的各类非法活动。

  第五条 对于损害市慈善总会名誉的行为,市慈善总会将根据《珠海市慈善总会章程》的规定,予以解除在本会所担任的职务,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向有关司法部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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